時間2022-12-23 11:35:00
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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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39.負責組織評標工作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對此,87號令第四十五條還細化了評標工作的具體內容,如,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宣布評標紀律;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等等。
40.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評標應嚴格保密,87號令第六十六條、74號令第六條以及《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均有相關規定。
41.不得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情況
87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